服务热线:023-63567500

搜索
联系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3幢
联系电话:86-23-63567500
监督电话:86-23-63567052
渝ICP备08101773号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 重庆
邮政编码:401121
办公传真:86-23-63567500
监督邮箱:sxdbjjjc@163.com
重庆三峡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页面版权所有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3751号

新闻资讯
NEWS CENTER

重庆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规则(2019)

浏览量
【摘要】:
重庆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规则 第一条为公正、高效解决当事人之间的金融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重庆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规则

 

第一条 为公正、高效解决当事人之间的金融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金融争议,是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之间或其与其他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产生的争议。

资产管理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因借款债权、担保追偿权转让产生的争议,以及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债权、担保追偿权后与债务人之间的纠纷,属于前款规定的金融争议。

 

第三条 本会应在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及时将案件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庭及仲裁员选(指)定书等仲裁文书送达申请人,并将参加仲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庭及仲裁员选(指)定书等仲裁文书送达被申请人。

 

第四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参加仲裁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本会提交答辩书。

被申请人提出仲裁反请求的,应在上述期限内书面提出。

申请人应在首次开庭前向本会提交反请求答辩书。

 

第五条 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适用简易程序。

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仲裁请求的变更或者反请求的提出导致案件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不影响简易程序的进行。

 

第六条 当事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选定或者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当事人逾期未选定或者未委托指定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第七条 当事人应当在首次开庭前完成举证,逾期举证的,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第八条 本会应当在首次开庭3日前将开庭日期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应当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证据书面审理并作出裁决。仲裁庭认为证据存疑的,可以组织当事人听证。

 

第九条 仲裁庭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作出仲裁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仲裁庭报经本会批准。

邮寄、专递送达的在途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当事人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并要求仲裁庭制作调解书或裁决书的,仲裁庭应自协议提交之日起3日内作出调解书或裁决书。

对能够即时履行完毕且当事人表示不需要制作调解书或者裁决书的,将调解协议记入庭审笔录后案件终结。

 

第十条 仲裁文书和其他案件资料可以以直接送达或者以邮寄、专递的方式送达。

当事人书面约定或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送达至该地址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未书面约定或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送达至本会已知的受送达人营业地点、注册地、居住地、身份证载明地址、户籍地址、合同中载明的通讯地址、其他通讯地址,均视为已送达。

邮寄、专递以签收日或被退回日为送达日期。

经受送达人确认,本会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电子送达,本会对应系统显示的传真、电子邮件、电子数据等发送成功日期为送达日,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本会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十一条 本规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十二条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s://pkulaw.com/lar/88df9b7f66da891b3e73459744d767cfbdf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