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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权和收益权质押办法

重庆市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权和收益权质押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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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重庆市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权和收益权质押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03年2月10日颁布重庆市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权和收益权质押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重庆市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权和收益权质押办法》已经2003年2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3月15日起施行。 二○○三年二月十一日 重庆市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权和收益权质押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权和收益权的质押

 

重庆市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权和收益权质押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于 2003年2月10日 颁布


重庆市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权和收益权质押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重庆市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权和收益权质押办法》已经2003年2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3月15日起施行。 

二○○三年二月十一日 

重庆市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权和收益权质押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权和收益权的质押行为,维护质押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建设或经营基础设施项目,以取得的收费权或收益权进行质押贷款的,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基础设施项目,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供水排水、供气供电、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农林水利、文教体育、广播电视、道路桥梁、隧道码头、公共交通、地铁轻轨等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收费权或收益权,是指建设或经营基础设施项目法人,经市人民政府授予批准,以建设或经营基础设施项目而取得的,与他人不存在争议的收费权和收益权。 
收费权或收益权质押,是指以前款规定的收费权或收益权作担保,向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建设或经营基础设施项目的一种担保方式。 
债务人,是指以负债方式向金融机构贷款建设或经营基础设施项目的法人。 
出质人,是指以其取得的收费权或收益权作质押,为自己或他人提供担保,贷款用于建设或经营基础设施项目的法人。 
质权人,是指为建设或经营基础设施项目提供收费权或收益权质押贷款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 出质人与质权人应以书面形式订立收费权或收益权质押合同,合同内容除法律规定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费权或收益权的质押价值及确定办法; 
(二)收费权或收益权质押担保的范围; 
(三)收费权或收益权质押的实现方式; 
(四)收费权或收益权质押资金账户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 收费权或收益权的质押价值由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约定。 

第六条 收费权或收益权质押合同签订后,由出质人向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质押登记,并向市财政主管部门备案。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符合条件的由登记部门出具登记文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但应书面说明理由告之出质人。收费权或收益权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国家对收费权或收益权质押合同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出质人、质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向质押登记部门查询质押登记情况。 

第八条 债务人不履行收费权或收益权质押合同义务时,质权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收费权或收益权,并实现质权。 

第九条 出质人转让收费权或收益权质押所依附的经营权,应经质权人同意,报授权机关批准后,重新与质权人签订收费权或收益权质押合同,并向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 出质人或债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书面通知质权人: 
(一)涉及相关诉讼或仲裁; 
(二)出质所依附财产的所有权发生争议; 
(三)项目停建、缓建,企业歇业、解散或被停业整顿、被撤销; 
(四)法定代表人、企业住所、联络方式等发生变更。 

第十一条 债务人按照收费权或收益权质押合同约定偿还质权人全部债务后,由出质人到质押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出质人因欺骗登记机关进行虚假登记,致使对方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并由登记机关提请市政府撤销其获得的收费权或收益权。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登记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出质人或登记工作人员在登记工作中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市政府确定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的重大建设项目,需通过质押方式贷款的,应经市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计划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5日起施行。

 

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权和收益权质押登记办理程序

 

一、办理依据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第146号令《重庆市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权和收益权质押办法》(以下简称《质押办法》),以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权或收益权质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由出质人向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向市财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办理条件

1、符合《质押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基本建设项目;

2、符合《质押办法》第三条规定,以建设或经营基础设施项目取得的,与他人不存在争议的收费权或收益权;

3、出质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知晓并同意以收费权或收益权出质;

4、质权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知晓并同意以收费权或收益权质押;

5、出质人与质权人就收费权或收益权价值达成一致意见;

6、出质人同一权益下累计出质额不超过收费权或收益权价值总额;

7、同一收费权或收益权向多家出质的,需取得所有质权人书面同意。

三、办理要件

1、收费权收益权质押登记申请表(网上下载标准格式)

2、出质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出质人机构代码(复印件);

4、融资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批文;

5、出质人主管部门或相关权益人同意本次质押文件;

6、出质人收费许可证;

7、出质人收费标准文件;

8、贷款银行分行意见;

9.质权人出具独立法律审查意见书;

10、借款合同副本;

11、质押合同副本;

12、出质人承诺声明(到市发改委领取标准格式);

13、质权人承诺声明(到市发改委领取标准格式);

14、质押权利依附的财产清单;

15.质权价值测算方法及其说明(出质人质权人共同出具);

16、出质人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17、出质人本次登记前债务状况及担保方式以及质押权登记状况说明;

18、质押贷款基础设施项目进展情况;

19、登记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备注:出质人和质权人尽量提交各项文件、材料原件,若确实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加盖提供人鲜章的复印件。质押登记办理时间为申请人各项材料提供完整无误后5-7个工作日。请申请单位为审核材料预留时间。

四、办理程序

1、符合办理登记条件的出质人,备齐登记要件后,向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登记申请资料;

2、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资料后,进行必要的核实,并将申请登记的主要内容进行公告;

3、提交符合登记要求的完整登记资料后,进行公告,期间如无利益关系人提出异议,即可办理登记。

联 系 人: 王凤艳 孟岗超

联系电话:63899638 63899639

传 真:63899634 63899641

E-mali:wangfy@cqdp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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