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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有关期限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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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有关期限问题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06年7月11日 法函[2006]76号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有关期限问题的答复
(法函[2006]76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民事执行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问题的请示》(沪高法[2006]1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施行前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除了当时法律、司法解释及有关通知对期限问题有专门规定的以外,没有期限限制。但人民法院应当对有关案件尽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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